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经开区(头屯河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经开政办发〔2020〕51号)相关规定,为加快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发展,优化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结构,有序引导入驻企业发展与孵化培育,提升人力资源服务综合实力,规范产业园的运营和管理,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园入驻企业的申请、评审、考核、续约及退出等各项园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产业园的运营管理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在经开区(头屯河区)产业园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由新疆博尔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根据与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签订的产业园委托运营协议相关约定,负责产业园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入驻
第四条 产业园入驻企业的范围、分类依据和标准如下:
1类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强;
2类企业: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百强企业或取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3类企业:省级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排名20强企业,单一产品(服务)排名省内10强企业,取得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开办的高新技术类创业企业;
4类企业:除 1 类、2 类和 3 类企业之外的其他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上年度开具发票200万元以上的以招聘、人事代理、派遣、外包为代表的基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开具发票50万元以上的以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人才素质测评、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互联网+人力资源”平台等为代表的中高端服务类企业);
5类企业:初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服务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类企业、孵化服务平台企业;
6类企业:属于人力资源服务业上下游配套产业的服务类企业(工商税务、法务、知识产权、金融、科技服务、创意设计等)
第五条 企业入驻流程
(一)申请入驻。申请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其中新注册企业应提供:
1.入驻申请表(附件1)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
3.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注册企业提供)
5.企业入驻评审会基本信息表(附件4)
6.入驻评审会答辩材料(PPT格式,内容应包含企业简介、团队简介、企业竞争力分析、经营效益分析、未来规划及财务测算等)
8.申请方认为有必要提交的材料,如经营资质、荣誉证书等;
9.已成立拟迁址入驻的企业还需额外提供: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声明(附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上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上年度完税证明。
(二)材料初审。运营公司负责接收、汇总、初步审核企业申请入驻材料;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符合入园标准分类依据和标准。
(三)召开评审会。
1.定期评审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期产业园入驻企业评审会,采取听取申请入驻企业的汇报、审查资料、集中评议的方式,集中评审近期申请入驻的企业。评审会设评委名额3名,评委由辖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监管机构——经开区(头屯河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产业园运营公司及外部邀请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专家三方各1名组成;评审会设监督员1名,由与产业园无直接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负责监督评审会全流程的规范性;评审会设秘书1名,由产业园运营公司委派,负责会议准备、通知及记录;评审会形成的评审意见是企业能否入驻产业园的依据。(附件6)
2.“一事一议”机制。在两期评审会召开期间的空档期,针对招商难度大、项目急需落地、区域竞争优势明显的优秀企业或按本办法分类标准属于1类、2类、3类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运营公司审核并出具书面的入驻报告,经向区人社局报备后,可先行办理入驻手续,产业园召开定期评审会时,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入驻的企业需接受评审,未通过评审的企业不予享受入驻企业扶持政策,同时在1个月内清退出园。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产业园官方网站、产业园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公开监督,如有异议运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申诉人及区人社局反馈。
(五)核准入园。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运营公司通知企业办理入驻手续,入驻企业应在收到核准入驻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产业园楼宇资产所有方(软件园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附件7),逾期不签约视为放弃入驻资格。房屋租赁合同一年到期后,续签合同条款将依据企业年度考核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章 入驻企业管理
第六条 产业园入驻企业按是否租赁产业园办公场地、注册地是否在产业园等情况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实际入驻企业。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注册地为产业园,且租用产业园企业入驻区场地开展经营、办公的企业。
(二)视同入园企业。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注册地在经开区(头屯河区)辖区范围内但不在产业园,租用产业园企业入驻区场地作为企业分支办事处所的企业。
(三)工位入驻企业。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注册地为产业园,采用共享工位的方式入园,但未实际租赁产业园企业入驻区场地的企业。
(四)品牌入驻企业。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注册地不在产业园,也未租用产业园企业入驻区的场地,但与产业园签订了品牌入驻协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以上四类产业园入驻企业的管理均需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后,新注册企业应在30天内完成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企业成立手续并进驻办公;已成立并迁址进驻产业园的企业应在30天内完成经营地址及税务登记等的变更手续,相关证照应及时报运营公司备案。入驻企业发生变更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等重大经营变动应及时向产业园运营公司报备。签订租赁协议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在年度考核通过并享受产业园扶持政策的条件下,承诺自入驻之日起至少5年内不将企业迁出产业园。
第八条 入驻企业需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接受经开区(头屯河区)产业园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区人社局、产业园运营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积极支持、参与配合产业园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入驻企业需遵守产业园所属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场地租赁费、水电暖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条 入驻企业有义务按运营公司的要求提供企业经营、财务相关统计数据及材料,同时有义务确保相关数据、材料真实客观,如因入驻企业虚报、瞒报使产业园遭受损失的,运营公司有权根据影响程度扣除该企业年度考核相应分数,同时保留进一步处罚、追索的权力。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对办公场地进行装修改造,需向运营公司报备,运营公司与物业方协调,经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私自转租或出让办公场地的使用权。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需与运营公司签订《产业园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落实好安全生产有关责任要求,共同维护园区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应知晓并自觉遵守《新疆软件园入园公约》及产业园、运营公司出台的一系列园区共同遵守的管理规范。
第四章 入驻企业考核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
在经开区(头屯河区)产业园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运营公司具体执行,每年末对入驻满6个月以上的企业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入驻产业园不满6个月的企业,于租赁协议到期前1个月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企业履行入园协议、营收及纳税、诚信经营、规范管理、组织建设、社会贡献等情况;考核全过程需自觉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纪检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考核的程序
运营公司根据企业入驻产业园时签订的协议、园区公约及相关承诺事项,制定园区企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园区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应考核材料,由产业园牵头组织,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检查、调研走访等方式,依据考核实施细则进行打分,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区人社局审核,考核结果在产业园官方网站、园区公示栏公示,具体程序如下:
(一)运营公司向入驻企业发送考核通知,将考核的具体时间、方式、内容、评分标准等要求告知入驻企业;
(二)入驻企业根据考核通知,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准备相关考核材料并按时报送运营公司;
(三)运营公司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结合现场检查、走访进行考核评分(附件8)
(四)运营公司将企业年度考核材料及评分结果汇总,并报请不少于3名第三方行业专家采用会审的方式进行评估,评审结果需形成书面材料并经评审专家会签。
(五)运营公司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告区人社局,经区人社局审核同意后,考核结果在产业园官方宣传平台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入驻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向运营公司提报书面申诉材料。
第十六条 接受考核的入驻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许可证等资质、荣誉的复印件;
(二)员工花名册(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学历、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可仅提供合同首页、岗位及薪酬、双方签字盖章页等合同关键页)。
(三)考核年度经营工作总结及下年度计划;
(四)考核年度纳税凭证;
(五)企业经营发展遇到的问题,以及对产业园运营、管理、服务、发展的意见建议;
(六)考核通知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考核等次划分
(一)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形式,总分值为100分。
(二)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档,考核得分 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89分为良好,60分(含)至69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应用
入驻企业的年度考核结果主要用于兑现产业园租金补贴扶持政策,各等次的考核结果对应的租金补贴办法详见本办法第五章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年度考核等次认定为不及格:
(一)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被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二)存在商业欺诈等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企业形象欠佳;
(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违法犯罪记录;企业征信有不良和违约类债务信用记录;企业被工商、税务机关列为经营异常状态;
(四)违反入园公约且拒不整改,对产业园经营环境、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五)申报扶持政策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被查实,存在恶意套取扶持政策资金行为被查实;
(六)未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五章 租金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根据《经开区(头屯河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享有租金补贴政策,具体执行规定如下:
(一)产业园租金补贴周期5年,对截至2025年3月31日前入驻产业园核心楼宇(新疆软件园F3座)并租赁办公场地的企业,按《经开区(头屯河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给予租金补贴。
(二)租金补贴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即企业入驻首年度需与软件园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首年度的租金,首年度结束后,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给予补贴。
(三)补贴面积以该企业租赁合同面积为准,原则上每家企业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家企业租金补贴面积的上限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专职员工人数×1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
(四)企业自正式入驻产业园(以租赁合同起始日期为准)起,前3年租金100%给予补贴、后2年租金按50%给予补贴。企业不得在退租、清退等情况下,重新申请入园并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租金补贴政策的申报、审批及补贴兑现办法
(一)申报条件
企业实际入驻产业园满1年且通过上年度考核
(二)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无相关前置许可要求的企业可不提供)
3.上年度完税证明(新成立企业可不提供或提供股东方完税证明)
4.上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有年度审计报告的企业待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需补交);
5.产业园出具的上年度考核表;
6.产业园出具的入驻产业园场地面积核定表(附件9)
7.租房协议复印件;
8.物业协议复印件;
9.上年度房租或物业管理费缴费凭证。
(三)申报时间
每年度产业园入驻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
(四)审批程序
1.入驻企业向产业园运营公司提出申报,填报《产业园入驻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10);
2.产业园运营公司核实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协助申报企业完善申请材料,初步核定扶持奖励或补贴额度,提出初审意见报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事项进行核实并反馈意见,核实完毕报区人社局受理;
4.经区人社局审核企业申请材料,报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给予企业房租补贴扶持。
(五)租金补贴的兑现办法
1.首年度房租补贴的兑现:
(1)100%租金补贴:入驻企业首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及良好等次,在租金补贴申报审批程序通过之后,与软件园公司续签第二年度租赁合同,第二年度租金由经开区(头屯河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政府对上年度房租补贴审批结果与软件园公司结算,企业无需缴纳第二年度租金。
(2)70%租金补贴:入驻企业首年度考核成绩为及格等次,在租金补贴申报审批程序通过之后,与软件园公司续签第二年度租赁合同,第二年度租金的70%部分由经开区(头屯河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政府对上年度房租补贴审批结果与软件园公司结算,企业需缴纳剩余的30%部分租金。
(3)无租金补贴:入驻企业第一年度考核成绩为不及格等次的,不享受租金补贴,原则上不予续签租赁合同。
2.入驻企业第二、第三年度房租补贴的兑现,参照首年度房租补贴办法执行。
3.入驻企业第四、第五年度房租补贴的兑现。
(1)50%租金补贴:入驻企业第三年度(或第四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及良好等次,在租金补贴申报审批程序通过之后,入驻企业与软件园公司续签第四年度(或第五年度)租赁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50%由经开区(头屯河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政府对上年度房租补贴审批结果与软件园公司结算,企业需缴纳剩余的50%部分租金。
(2)35%租金补贴:入驻企业第三年度(或第四年度)考核成绩为及格等次,在租金补贴申报审批程序通过之后,入驻企业与软件园公司续签第四年度(或第五年度)租赁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35%由经开区(头屯河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政府对上年度房租补贴审批结果与软件园公司结算,企业需缴纳剩余的65%部分租金。
(3)不享受租金补贴:入驻企业第三年度(或第四年度)考核成绩为不及格等次的,不享受租金补贴,原则上不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相关要求
(一)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驻园区的企业(机构),在通过年度考核后,按入驻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兑现扶持政策。
(二)产业园通过公示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产业园年度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向运营公司报送申报材料。
第六章 企业续约和退出
第二十三条 续约及退租
(一)年度考核等次在及格(含)以上等次的企业,可续签租赁协议。
(二)入驻企业应在租赁协议期满3个月之前,向运营公司提出续租或不续租的书面要求;选择续租的入驻企业,运营公司在租赁协议期满15天前,向入驻企业出具该企业的年度考核结果书面证明材料,通知并协助入驻企业与新疆软件园办理租赁协议续签手续;选择到期不续租的入驻企业,运营公司在租赁协议期满15天前,通知并协助企业办理退租手续。
(三)入驻企业申请提前退租的,视为自行放弃享受房租补贴的权力,应提前30日通知运营公司,在各项应缴费用结清后,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办理退租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清退
(一)年度考核等次认定为不及格的企业,租赁协议期满将作清退处理,因特殊情况确需续约的企业需向运营公司提出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批通过后可续约一次,如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及格,将无条件清退。
(二)运营公司在园区日常管理中查实入驻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运营公司将向该企业及软件园公司送达建议终止协议的通知,申请解除租赁协议,并对企业做出清退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为产业园开展运营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签订租赁协议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即视为知晓、认同并自觉遵守本办法全部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后附文件是办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产业园运营公司拟定,经区人社局报经开区(头屯河区)产业园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产业园运营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