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产业引导 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4-12-23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益,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师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兵团财政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新兵办发〔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筹集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政府出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盘活存量资金,以及运行中产生的收益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也可通过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筹资、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母基金总规模10亿元,注册资本认缴年限20年,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

第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原则上不直接参与项目股权投资。专项子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

第六条  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专项子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师市农产品精深加工及食品加工、酿酒、煤电、化工、电子信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文化旅游、现代农牧业、现代商贸物流等重点产业和领域,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培育、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重点产业的招商引资、优势产业的做大做强,优先扶持师市重点产业链,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建立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职责。由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包含兵团分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文体广旅局、经开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席会议负责:

(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审定设立子基金、子基金退出和让利方案;

(三)对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四)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相关制度;

(五)审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

(六)审议引导基金的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资金使用报告;

(七)统筹协调引导基金筹建工作;

(八)审议与引导基金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

(二)监督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联席会议决议;

(三)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报联席会议审议;

(四)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引导基金的筹建工作;

(五)牵头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六)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子基金方案或直投项目进行初审并报联席会议审议;

(七)对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八)负责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指导;

(九)执行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和单位指定专人对接基金相关工作事宜,专人由单位或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二)基金备案后一个月内提供适合基金投资的项目储备库,后续每个季度定期更新重大投资项目及产业技术资料,充实引导基金项目储备库;在投决政策审查时,发挥行业监管优势,提出审核意见;

(三)做好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的对接服务;

(四)监督引导基金的投资投向,但不干预引导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第十条  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及国有出资人委派人员组成,成员总人数为5人。其中,国有出资人委派3人、基金管理人委派2人,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能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策须由应参会成员的五分之四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二)负责审议批准引导基金投资项目、收益分配、投资退出及终止清算等;

(三)为引导基金联席会议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征集遴选、竞争性谈判、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市场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人,行使受托经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建立规范的引导基金“募投管退”运营管理机制;

(二)按照重点产业发展要求通过指定或公开征集方式选择专项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专项子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专项子基金,并对专项子基金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以及引导基金从专项子基金的退出及清算;

(四)积极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对储备库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

(五)负责对子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六)负责对拟投资的专项子基金或合作方进行受理和初审,进行投资尽职调查考察、分析、前期投资谈判等,在审慎评估基础上提出初审投资方案及意见;

(七)拟定引导基金投资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应包括基金规模、出资来源、投资方向、基金架构、投资决策、风险防控等主要内容;

(八)按照联席会议审定的子基金方案或直投项目,进行投资谈判、签订章程或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

(九)按报告制度及时报送引导基金季度运作报告,经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十)办理基金登记备案等手续,执行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投公司作为出资代表,代师市财政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代表主要义务包括:与师市财政签署委托出资管理协议,代行师市财政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义务;参与出资设立引导基金,签署引导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负责其他相关协议的谈判、报告、签署等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考核评价。

 

第三章  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在保值增值的同时,充分考虑对本地区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通过出资参股方式与开发区和直属企业以及金融、社会资本共同组成子基金。引导基金在专项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

(一)引导基金开展项目投资主要按照“1+N”的母、子基金架构进行管理运作。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专项子基金,引导基金出资专项子基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专项子基金认缴规模的40%(对单一子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引导基金认缴规模的20%),联合其他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共同出资比例不高于专项子基金认缴规模的60%;

(二)母基金原则上不直接投资项目公司,若确需投资,投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认缴规模的20%,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三)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联席会议审定后,可以不受上述两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专项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项子基金中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应同步到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五条  专项子基金管理人由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单位推荐,母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考虑管理机构核心人员、管理水平、股东背景、募资能力、项目资源等因素对专项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专项子基金投资运作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二)专项子基金投资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子基金认缴规模的70%,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企业的资金:

1.直接投资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企业的,企业住所地及工商登记机关在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的企业;

2.投资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外企业,该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已有企业的;

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可克达拉市并承诺迁入后五年内不迁出的或在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投资新设立企业的;

4.为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开展实质经营活动的;

5.为支持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企业在外设立控股子公司的;

6.其他可认定为投资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企业的。

(三)原则上专项子基金的投资额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专项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该投资期限的,需经专项子基金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

(五)专项子基金应优先投资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优质企业的扩大再生产项目、政府重点扶持项目等,将重点项目建设作为引导基金投资的重心,发挥重点项目对经济发展的牵引带动作用,以投资带动融资,形成供需良性互动。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转让、清算、并购、上市、重组等方式退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以无条件退出:

(一)专项子基金方案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首期约定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一年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专项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专项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专项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或未按相关约定投资的;

(四)基金管理公司要求专项子基金管理人整改其违规行为,但专项子基金管理机构在三个月内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五)专项子基金管理人或社会出资人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2.锁定的子基金投委会委员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六)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基金份额,在实现产业引导工作目标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出资额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按约定提前退出。专项子基金投资人优先收回全部本金及门槛收益,再按约定向子基金管理人分配业绩奖励。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应及时收回从专项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中退出的本金和收益。收回的资金及引导基金其他投资收益、利息等,原则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及专项子基金应当委托在可克达拉市有分支机构,且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引导基金及专项子基金管理人出具银行托管报告。托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可克达拉市设有分支机构,与师市合作基础良好;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具有托管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具备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条  专项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行,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各专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当专项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违约等情况时,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协议约定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应接受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审计局、财政局或由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检查。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行规定审批程序作出决策、依法履职、创新推进的投资项目,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以及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投资效果,但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基金出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费用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引导基金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监督、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引导基金规范运行。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按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管理费用,并在相关协议里约定。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及专项子基金的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根据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效益和风险程度等,给予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并由引导基金管理人在专项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部门。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十九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人引进优质项目,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根据基金投资的具体领域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基金管理人实施业绩奖励。对于“市场失灵”突出的领域,财政出资可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投资收益等让利措施,但必须控制财政风险,并确保本金不受损失。

 

第七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及各出资方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及各出资方提交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要加强对专项子基金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风险,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及各出资方报告专项子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子基金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合作的专项子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引导基金管理人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专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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